邢台市林业局行政征收事项清单

2020-06-11 点击数量:43732
序号 对应部门主要职责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主项编码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科室(单位)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是否为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三) 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征收 111305000007211660-ZS-001-0000 邢台市林业局 计划财务科 计划财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三)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11305000007211660-ZS-002-0000 邢台市林业局 计划财务科 计划财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